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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与信托的区别?

作者:admin时间:2024-09-03 14:25:55 阅读数: +人阅读

信用和信托的区别 1.信托与银行信用的起源不同。信托业务起源于遗嘱的执行和对私有财产的处理。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社会分工的趋细,委托关系也由情谊关系发展到财务关系,由无酬关系发展到有酬关系,由个人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个人与团体、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。因受托的事项日趋繁复,便产生了专办这类业务的机构。

  而银行信用则起源于铸币兑换业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,私有制的出现,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密,产品交换的需要和范思也不断地增大。这就要大量铸币来进行支付,但各个国家以及国内各个不同地区流通着不同成色、不同重量的铸币,因而客观上就露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兑换货币的职能,于是货币兑换业就此产生了。货币兑换业的产生为银行信用奠定了物质基础,并由此运步开始办理货币的代保管、代收、代付以及存款、借款业务。这些组织的演化发展便有了现代的银行业。

  从二者的起源看,信托起因于财产的管理,银行信用起因于货币的转换。

  2.二者的行为主体不同。在一些金融信托业务中,信托机构是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或融资的主体,起直接金融的作用。在业务活动中委托人占居主动地位,将财产主动地移交给受托者(信托机构),同时提出对财产管理、处理的具体要求,指出财产运用的具体方向,受托者则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忠实地为受益人服务。

  银行信用的主体银行本身并不需用资金,面是充当信用中,介,把社会闲置的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,转交给需要者,起间接金融的作用。如,贷款的投向,银行只依据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判断自主地选择,不受存款户(资金来源方)主观意志的影响。

  3.二者当事人的关系不同。信托所体现的是多边经济关系。当信托行为一旦产生,就呈现出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之间契约式的多边信用关系。其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:

  (1)委托者与受托者的相互契约关系,是信托事项得以成立的基础,如果没有这种契约关系,信托便无法成立。

  (2)委托人对受益人发生影响,受托人既是信托关系人,又是信托的主要执行者,起着特殊信用中介人的作用。

  (3)使资金的提供者与资金的使用者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,形成资金余缺的直接调剂,即直接融资。

  银行信用所体现的是双边经济关系,即 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或银行与贷款人之间双边的信用关系。这种信用关系的特征是:银行同时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,存款人与贷款人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,并成为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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